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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的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促進農業龍頭企業高質量發展,根據農業農村部等8部委印發的 《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農經發〔2018〕1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支持農業龍頭企業加快發展的意見》(粵府辦〔2016〕136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是指在我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以及農業生產服務等涉農產業為主業,通過各種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戶,促進農業產業化經營,在規模和經營指標上達到規定標準,并經省政府批準認定的農業企業。
第三條 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的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要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實行競爭淘汰機制,發揮中介組織和專家的作用,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干預企業經營自主權,注重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申報和已認定為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的企業。
第二章 申報認定
第五條 申報條件及標準:
1.原則上是地級以上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
2.營業執照記載信息與實際運營情況一致。
3.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的銷售收入(交易額)占企業總銷售收入(總交易額)70%以上,或涉農業務收入占總收入70%以上。
4.企業信用良好,經營規模、效益、質量、帶動能力、競爭能力達到規定標準。
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標準以百分制計分(具體指標見附件),綜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為候選企業。
第六條 申報企業應提供企業的基本情況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和標準提交有關申報材料及相關事項說明,承諾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接受社會監督和失信懲戒。具體申報程序為:
1.企業向所在地的縣(市、區)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申報,縣(市、區)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和現場核查,對符合條件的申報企業,以本部門名義向地級以上市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推薦。
2.地級以上市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并充分征求本級發展改革、財政、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意見,對符合條件的企業以市政府名義向省農業農村廳推薦。
省屬企業直接向省農業農村廳申報。
第七條 認定程序:
1.省農業農村廳委托具備國家認可資質的中介機構,對各地級以上市政府推薦的企業及省屬申報企業按照規定的指標進行審核,出具審核意見。
2.省農業農村廳對中介機構出具的審核意見進行復核,并視申報情況抽取一定比例企業進行實地復核,提出復核意見,征求省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商務、稅務、市場監管、供銷社以及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等單位意見。
3.省農業農村廳根據申報企業綜合得分和征求意見情況確定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候選企業,并在省農業農村廳門戶網站等信息公開渠道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如無異議,由省農業農村廳報請省政府批準認定。如公示有異議,由省農業農村廳調查核實并作出處理。
4.經省政府批準認定的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由省農業農村廳向社會公布并以該廳名義授予“廣東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證書和牌匾。
第八條 經認定公布的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享受有關扶持政策。
第三章 運行監測
第九條 對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實行日常監測和定期監測相結合的動態管理制度,建立競爭淘汰機制,做到有進有出。
第十條 實行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統計年報制度。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每年按規定時間,通過廣東省農業產業化管理系統填報企業經營運行情況相關數據材料,由所在地的市、縣級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逐級審核上傳報省農業農村廳。
第十一條 省農業農村廳牽頭組織對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實行每3年一次的運行監測,監測標準和程序原則上參照申報認定的標準和程序,監測結果由省農業農村廳報請省政府確認。對監測不合格的企業,取消其“廣東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資格。連續兩次監測合格的,下一監測周期免予監測。
我省的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由農業農村部組織監測,不納入省監測范圍。
第十二條 各級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經營情況的日常跟蹤調查,采取隨機抽查、情況調度、實地考察等方式及時了解企業運營情況,幫助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解決發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難,完善相關扶持政策。
市、縣級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在日常調查中發現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存在違法違規或其他異常情況,要及時報告省農業農村廳。
第四章 違法違規情況處理
第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企業,不得評為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已被評為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的取消資格。有下列第5目行為的,從查實之日起4年內不得申報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
1.被稅務部門查實,有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發票、抗稅等違法行為的;
2.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當,致使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生命和財產重大損失的;
3.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經市場監管等部門查實并予以處罰的;
4.環保不達標,經生態環境部門查實并予以處罰且經整改仍不達標的;
5.經查實存在舞弊行為,提供虛假材料的;
6.因騙取農業財政資金被查處的;
7.拒絕接受監測或者不按規定要求提供監測材料的;
8.主營業務向非農產業轉移的(擴大業務經營范圍除外);
9.其產品在接受部、省兩級農產品質量安全定量檢測中,檢出禁用藥物或違禁添加物質的;
10.被市場監管部門列入異常經營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更改企業名稱,應出具營業執照等更名材料,由地級以上市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農業農村廳審核確認后向社會公布。省屬企業直接報省農業農村廳審查確認。
第十五條 省農業農村廳及市、縣級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要優化工作流程,完善工作機制,合理壓縮審查、審核等環節所需時間,提高申報認定與監測工作效率。
第十六條 市、縣級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市級、縣級重點農業龍頭企業有關管理辦法,開展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廣東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與監測辦法》(粵農〔2014〕200號)同時廢止。
附件:
廣東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與監測指標
企業類型 |
農產品生產、休閑農業 |
農產品加工、流通 |
農產品批發市場 |
農產品電子商務 |
其他涉農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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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 規模 (30分) |
1.年銷售收入/交易額 |
農產品銷售收入(主營業務收入)達4000萬元的計25分、不達標的計0分;超過4000萬元的,每超過500萬元加1分,最高加5分。
|
農產品銷售收入達5000萬元的計25分、不達標的計0分;超過5000萬元的,每超過500萬元加1分,最高加5分。 |
農產品交易額達7.5億元的計25分、不達標的計0分;超過7.5億元的,每超過1.5億元加1分,最高加5分。 |
農產品銷售收入達2億元的計25分、不達標的計0分;超過2億元的,每超過1000萬元加1分,最高加5分。 |
從事農機、農藥、獸藥、飼料、肥料生產及服務的涉農主營業務收入達到8000萬元;農技推廣類的達到2500萬元,其他類型的達到5000萬元計25分、不達標的計0分;超過的,每超過500萬元(農技推廣類每超過200萬元)加1分,最高加5分。 |
2.總資產 |
2000萬元及以上,不達標的扣2分。 |
4000萬元及以上,不達標的扣2分。 |
1.5億元及以上,不達標的扣2分。 |
/ |
農技推廣類企業達到1500萬元以上,其他類型企業達到2000萬元以上,不達標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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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固定 資產 |
1000萬元及以上,不達標的扣2分。 |
1500萬元及以上,不達標的扣2分。 |
1億元及以上,不達標的扣2分。 |
/ |
農技推廣類達到800萬元以上,其他類型企業達到1000萬元以上,不達標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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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信用(15分) |
1.企業審核年度依法納稅的計5分,欠稅的計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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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業未拖欠職工工資,未欠繳社會保險費的計5分,若有一項不達標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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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業在金融機構沒有不良信貸記錄的計5分,有不良記錄的計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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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資產負債率 (5分) |
50%及以下的計5分,高于50%低于70%(含70%)的計3分,高于70%的計0分。 |
60%及以下的計5分,高于60%低于80%(含80%)的計3分,高于80%的計0分。 |
50%及以下的計5分,高于50%低于70%(含70%)的計3分,高于70%的計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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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總資產報酬率 (5分) |
企業的總資產報酬率≧現行一年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計5分,基準利率的50%≦報酬率<基準利率的計3分,報酬率<基準利率的50%的計0分。< 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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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帶動農戶能力(20分) |
1、以企業與各類經營主體、農戶或經濟組織簽訂合同、協議、“訂單農業”、產銷服務等方式帶動農戶。帶動農戶不足500戶的計0分;500-1000戶(不含)的計5分;1000-1500戶(不含)的計7分;達到1500戶的計10分;超過1500戶的,每增加100戶,加1分,最高加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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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業所帶動的農戶從產業化經營中戶均年取得收入1500元的計5分,不達標的計0分;取得收入超過1500元的,每增加500元,加1分,最高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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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標及評分標準 |
企業生產示范基地與設施 (10分) |
1.種植企業:糧油作物種植的500畝及以上;蔬菜、水果、茶葉、中藥材、糖蔗種植的分別達到200畝及以上;花卉種植或設施大棚種植的50畝及以上;油茶種植的2000畝及以上;商品林種植的10000畝及以上;其他作物種植的100畝及以上。 2.畜禽養殖企業:家禽養殖年出欄量100萬只及以上;牲畜養殖年出欄生豬1萬頭及以上,或年出欄牛羊1000頭及以上。 3.水產養殖企業:養殖面積100畝或年產量200噸及以上。 4.海洋捕撈企業:生產漁船20艘或年產量1000噸及以上。 5.休閑農(漁)業企業:自有基地規模原則上參照種植企業(水產養殖企業)。 6.其他企業: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示范基地或產量。 達不到上述要求的計0分。 |
1.木材加工利用企業:造林面積3萬畝及以上。達不到的計0分。 2.農產品加工企業:有符合食品加工衛生標準的加工場地和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生產設施。達到一項計5分,達到兩項計10分。 3.農產品流通企業:有符合國家環保要求的交易場地和農產品保鮮貯運設施。達到一項計5分,達到兩項計10分。 |
有符合國家環保要求的交易場地和農產品運輸、貯藏設施。達到一項計5分,達到兩項計10分。 |
有實體體驗店(場)和保鮮貯運或其他配套設施。達到一項計5分,達到兩項計10分 |
1.涉農企業(不含農技推廣類):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生產(加工)基地和相關配套設施。達到一項計5分,達到兩項計10分。 2.農技推廣類企業:有1項及以上先進技術(良種)在全省范圍內有較大示范推廣應用面積。視推廣應用情況計分,最高計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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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及產品競爭力 (15分) |
符合以下條件的增計分數,最多計15分: 1.建立了質量管理體系和標準體系,計1分。 2.通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計1分。 3.能夠按照或高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進行生產,計1分。 4.使用國家或省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平臺,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的計2分 5.獲得政府質量獎、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認證,有其中一項的計2分。 6.獲省名牌產品(農業類)認定資質,計1分。 7.入圍省名特優新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核心企業、品牌產品,計1分。 8.獲農產品原產地、地理標志產品認證,有其中一項的計2分。 9.有專利證書,計2分。 10.有商標注冊證,計1分。 11.通過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體系認證、通過環保達標評定,有其中一項的計2分。 12.擁有新品種權,計1分。 13.獲省級及以上科技成果獎、科技推廣獎,有其中一項的計2分。 14.獲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計2分。 15.被評為農業農村部畜禽養殖標準化示范場、水產健康養殖示范場,有其中一項的計2分。 16.被列為省“菜籃子”基地、粵港澳大灣區“菜籃子”生產基地及產品加工企業,有其中一項的計2分。 17.被評為中國種業骨干企業、國家或省級良種場,有其中一項的計2分 18.被評為省級及以上休閑農業與鄉村旅游示范點、農業公園、3A級及以上旅游景點,有其中一項的計2分。 19.有企業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的計1分。 20.獲得省級及以上其他獎勵的計1分。 |